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夏西**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3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宁夏西**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夏西**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宁夏西**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