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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有与宁夏吉**限公司、丁**、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公安分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有与被告宁夏吉**限公司、丁**、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公安分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有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吉**限公司、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公安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有撤回对被告宁夏吉**限公司、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公安分局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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