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万通**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万通**司银川分公司以被告已交清拖欠的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万**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万**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