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俊诉被告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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