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徐*、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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