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长**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陕西万通**司银川分公司与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储**市金凤区支行与马*、马*、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袁**、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四川省**有限公司、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银川奥**限公司与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何**、中铁**限公司、陕西奥**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泾源县支行与马七十、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光远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港汇**限公司、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