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何**、中铁**限公司、陕西奥**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限公司、陕西奥**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对被告中铁**限公司、陕西奥**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陕西万通**司银川分公司与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储**市金凤区支行与马*、马*、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袁**、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四川省**有限公司、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银川奥**限公司与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泾源县支行与马七十、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光远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港汇**限公司、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宁夏石**限公司与宁夏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