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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市金凤区支行与马*、马*、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市金凤区支行与被告马*、马*、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以被告将贷款本息还清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马*、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市金凤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支行撤回对被告马*、马*、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已当庭支付),由被告马*、马*、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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