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2月19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西润园某房屋的产权产籍。原告刘**以其名下大众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王*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西润园某房屋的产权产籍;

二、冻结原告刘**名下大众牌小型轿车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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