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泾源县支行与被告马七十、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泾源县支行以被告马**已向其归还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于2016年2月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泾源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泾源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泾源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