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6年2月1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袁**名下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原告孙**以其名下所有的蒙迪欧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袁**名下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户;
二、冻结原告孙**名下所有的蒙迪欧牌小型轿车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