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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付生诉被告蔡**、逄忠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付生与被告蔡**、逄忠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付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付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实收),由原告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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