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妥**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妥**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妥金凤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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