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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与被上诉**设总公司、中宁县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中宁县人民政府、中宁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为与被上诉人宁夏对外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外**司)、中宁县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项目指挥部)、中宁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宁县政府)、中宁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中宁国土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项目指挥部的委托代理人王**、中宁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葛*、李**,中宁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外**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完工后,发包方项目指挥部单方指定第三方对案涉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审核结算,未经承包人外**司和实际施工人郑**签字确认。原审质证时,外**司和郑**对发包方项目指挥部单方作出的《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2012年度中宁县大战场乡项目定案表汇总表》均提出异议,认为该定案汇总表不能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的定案依据,原审在承包人外**司和实际施工人郑**已对发包方项目指挥部单方作出的工程价款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向当事人释明是否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二审中,郑**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原审应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外**司以支付郑**的工程款代郑**支付民工工资,已代付的民工工资中,因郑**未签字,郑**部分认可,部分不认可。中宁国土局以郑**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代郑**支付民工工资,郑**未签字,亦不认可。原审需对外**司和中宁国土局代郑**支付的民工工资数额进一步查清。承包人外**司违法转包案涉工程,外**司和郑**签订的《项目施工承包协议》的效力,以及外**司能否依据该协议收取管理费,原审需作进一步审查。

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15)中宁*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中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485元,退回上诉人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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