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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石**限公司与宁夏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石**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石**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将原诉讼请求1172159.68元变更为467113元。2016年2月3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被告宁夏巍**有限公司与原告宁夏石**限公司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夏石**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巍**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8307元,减半收取4153.5元,由原告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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