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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物业**银川分公司与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诉被告纳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城物**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城物**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长**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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