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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宇**宁夏分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国宇**宁夏分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当庭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国宇**宁夏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国**宁夏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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