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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奥**限公司与被告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奥**限公司与被告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所欠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银川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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