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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美容中心与时玉平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美容中心诉被告时玉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银川**美容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银川**美容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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