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与被告王**、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于2015年12月30日以被告王**、赵**无法找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为35元,由原告焦立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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