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明达*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该案后,原告以履行完毕为由,自愿于当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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