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福诉被告王*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福于2016年1月18日以被告王*保已履行给付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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