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木**天富砖厂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该案后,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自愿于当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吉木萨尔县大湾天富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吉*萨尔县大湾天富砖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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