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邱*、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于2015年12月28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陈**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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