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宋科合、王**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宋科合的银行存款2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王**的车号为新F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卡威牌皮卡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宋科合的银行存款20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王**的车号为新F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卡威牌皮卡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