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依力克其乡阿亚克村与被告玉苏**u0026middot;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依力克其乡阿亚克村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力克其乡阿亚克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城县依力克其乡阿亚克色日克阿塔村委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叶城县依力克其乡阿亚克色日克阿塔村委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