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林诉被告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林于2016年1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我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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