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芦**、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芦**、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9.7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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