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叶城支行与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叶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叶城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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