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5年12月17日向我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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