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泉县哈日布呼镇玉霞石料厂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泉县哈日布呼镇玉霞石料厂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艾**合伙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郑**合伙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曹**、朱**与被上诉人墨玉**亚孜司日克砖厂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工商**叶城支行与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中林*与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范*与被上诉人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潘*有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与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