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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和田市人民法院(2015)和市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吴*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和田市人民法院(2015)和市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和田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按规定退还上诉人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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