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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蔡**与被上诉人胡边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李**与被上诉人胡边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和田市人民法院(2015)和市民二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和田市人民法院(2015)和市民二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和田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12元,退还上诉人蔡**、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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