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李**与被上诉人胡边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和田市人民法院(2015)和市民二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和田市人民法院(2015)和市民二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和田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12元,退还上诉人蔡**、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