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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潘**与被上诉人和田县吾宗肖乡人民政府、赵*土地承包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因与被上诉人和田县吾宗肖乡人民政府、赵*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和田县人民法院(2015)和县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2015年10月9日上诉人潘**以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并持和田**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申请延期开庭15天。2015年10月23日上诉人潘**以和田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并提供2015年10月21日和田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申请中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本案在中止期间2016年1月11日上诉人潘**又以新证据和田**委员会与和田县公安局正在调查中,待调查定性后再行诉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案依法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潘**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潘**负担,剩余50元按规定退还给上诉人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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