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红云红河烟**责任公司新疆卷烟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与被告红云红河烟**责任公司新疆卷烟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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