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朱**因与被上诉人墨玉县扎瓦镇巴夏克其村依敏尼亚孜司日克砖厂(以下简称:墨玉县依敏尼亚孜砖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墨**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墨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曹**、朱**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驳回原审被告的诉讼请求,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专业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墨玉县人民法院(2015)墨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墨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曹**、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