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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朱**与被上诉人墨玉**亚孜司日克砖厂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朱**因与被上诉人墨玉县扎瓦镇巴夏克其村依敏尼亚孜司日克砖厂(以下简称:墨玉县依敏尼亚孜砖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墨**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墨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曹**、朱**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驳回原审被告的诉讼请求,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专业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墨玉县人民法院(2015)墨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墨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曹**、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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