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唐*、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朱**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王**的证号为兵四师林字(2005)第6500389286的林权证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担保人王**的证号为兵四师林字(2005)第6500389286的林权证,在财产保全期间不得转移。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担保人王**的证号为兵四师林字(2005)第6500389286的林权证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