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唐*、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唐*、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朱**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王**的证号为兵四师林字(2005)第6500389286的林权证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担保人王**的证号为兵四师林字(2005)第6500389286的林权证,在财产保全期间不得转移。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担保人王**的证号为兵四师林字(2005)第6500389286的林权证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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