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家**有限公司与康**、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石铁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石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康**、张**银行存款四十五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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