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与河北**限公司、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郝**与被执行人河北**限公司、李**、井陉**有限公司、杜**、赵**、李**、李**、赵**、刘**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井**民法院于2015年1月10日作出(2014)井民二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62469元,已执行1879899.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4120100.03元及利息,诉讼收费624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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