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北恒**有限公司与大名钱*中医精神病医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河北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名钱*中医精神病医院监理合同纠纷一案,邯**委员会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4)邯仲裁字第2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名钱*中医精神病医院已经按照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依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邯**委员会作出的(2014)邯仲裁字第21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