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2元减半缴纳为2151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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