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涞水县鸿福烟酒商行与被执行人董**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无可供执行财产,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涞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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