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尚义县**有限公司与武*、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尚*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受理了尚义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宋**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武*、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武*的银行存款12748.5元。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