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尚*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受理了尚义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宋**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武*、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武*的银行存款12748.5元。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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