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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2元减半收取1,751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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