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甲与被执行人王*乙、王*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冀0721执47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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