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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