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口**发有限公司、宋**与李进来、杨*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宋**申请执行李进来、杨*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家口**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英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称,2015年7月27日我公司接到张家**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2015)东**第341101《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将51700元转入法院的执行款专户,我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将51700元按要求转入法院的执行款专户,我公司已经按照法院的要求履行了协助义务。并根据桥**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了被拆迁人李进来的补偿款,随后我公司将拆迁款余款支付给了李进来。但桥**法院又于2016年1月4日送达的(2014)东**第467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要求我公司追回支付李进来的拆迁款80000元,故我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是我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为宋**、喇**,被告为杨*、李**。判决书判定:被告杨*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2480元(利息计算到2014年8月22日);被告李**对被告杨*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到期不能偿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给付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判决书生效后,原告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件编号为(2014)东执字第467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向双**司送达了(2014)东执字第46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双**司冻结被执行人李**的拆迁款80000元。因被执行人李**在我院还有其他两件的执行案件,案件编号分别为(2014)东执字第341号和(2015)东执字第101号,就此两案我院也向双**司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双**司在履行了(2014)东执字341号和(2015)东执字第1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协助事项后,我院于2015年5月27日向双**司送达了(20142015)东执字第3411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双**司解除对李**拆迁款的冻结。双**司在收到此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将李**的剩余拆迁款支付给了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进来在本院涉及三件执行案件,本院对每案都分别要求双**司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进来的拆迁款。但双**司仅协助了其中的两个案件。对于(2014)东执字第467号案件未予协助。故本院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的规定,责令双**司追回擅自支付的拆迁款80000元,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家口**发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家**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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