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保卫、张**与韩**、尹**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保卫、张**诉被告韩**、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保卫、张**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韩**、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原告在盂县秀水镇东白水村原有一处院落,建筑面积约156㎡。2014年5月,因藏山北路改建,盂县**限公司对原告房屋这一片进行房屋改建,经协商,该公司拆迁原告房屋,同时给付原告一套100㎡安置房及100㎡门面房。之后,二原告为了儿子韩**和儿媳尹**能幸福生活,把上述拆迁房均赠与二被告,可现在二被告已经离婚,而且二原告负债累累,无暇照顾被告生活,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被告间的赠与协议。

被告辩称

被告韩**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同意撤销赠与。

被告尹**辩称,2015年4月3日我和韩**离婚。2014年5月因为房屋改建,二原告将老房子赠与我与韩**,不是赠与的安置房和门面房,老房子的拆迁协议是我和韩**和开发商签订的,赠与协议已经生效,老房子除了安置房和门面房,还有13.5万元的现金,现金已给了二原告。2015年4月3日我和韩**离婚,房子归我,门面房归韩**,我的意见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韩保卫、张**系被告韩**的父母,被告韩**和被告尹**原系夫妻。2014年5月2日原告韩保卫、张**与被告韩**、尹**签订赠与合同一份,二原告将自己在东白水村面积约160㎡的院子赠与儿子和儿媳即二被告。2014年5月7日盂县新**限公司与被告韩**、尹**以甲、乙方的名义签订了一份拆迁协议。双方约定,盂县新**限公司拆迁户主张**的东白水跃进门以东藏山北路以西住宅一套,甲方补偿乙方100㎡的门面房一套、100㎡以上的单元楼一套及135000元的现金。后二被告将135000元的现金交给了二原告。2015年4月3日二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新宇**限公司补偿的住宅楼使用权归被告尹**,门面房使用权归被告韩**,住宅楼和门面房的继承权均归双方的婚生女韩雨霏。安置房和门面房均未交付使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房屋赠与合同、拆迁协议、离婚协议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诉争的二原告在东白水村自建的面积约160㎡的院子虽已交付二被告,但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二原告有权撤销赠与。因赠与物已不存在,因赠与物获得的补偿即100㎡的门面房一套、100㎡以上的单元楼一套及135000元的现金应归赠与人即二原告使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二原告与二被告间的赠与协议。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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