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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荣盛房**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与被告荣盛房地**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的委托代理人邢**、翟**、被告荣盛房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楠诉称,2011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阳光逸墅小区第9幢3单元4层3-402号商品房,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购房款641704元。2012年9月14日,被告方向原告出具了入住通知书,但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至今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42164.42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荣**份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逾期提交确权所需资料,导致确权迟延;2、原告擅自将规划设计的露天阳台进行封闭,导致规划验收未通过,造成资料提交延误两年之久即2012年11月13日延误至2014年12月30日,虽经物业多次要求拆除未果,资料提交迟延,责任在业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阳光逸墅小区第9幢3单元4层3-402号商品房,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购房款641704元。2012年9月14日,被告方向原告出具了入住通知书。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的规定,被告交付房屋后180日应当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在被告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业主后,原告将规划设计的露台进行封闭,被规划部门发现,致使小区房屋面积超出现规划设计,规划部门将此事交廊坊市综合执法局处理,导致联合验收自2012年11月停滞至2014年12月。直到2014年12月30日廊坊市规划局、消防支队等14个部门的联合验收通过,2015年4月15日取得房屋产权大证,现原告房屋产权证已经办理完毕。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物业公司通知、廊坊日报通知、确权资料明细表、登记表、竣工验收报告、申请、联合验收意见书、说明、保证书、通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原被告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需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被告按照约定于2012年9月14日向原告出具了入住通知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交付房屋后180日应当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完成自己的义务,但原告将规划设计的露台进行封闭,造成小区房屋面积超出现规划设计,被规划部门发现,致使该工程的验收自2012年11月停滞至2014年12月,直到2014年12月30日才完成联合验收。停滞理由消失后被告在180日内为原告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完成了自己的义务。造成房屋产权证书停滞的原因是原告封闭露台,被有关行政部门查处,导致联合验收延误,致使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延期,其责任非被告过错,故关于原告向被告的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原告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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