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冀州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总承包部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冀州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总承包部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初字第2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冀州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总承包部履行给付6.79782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总承包部于2016年1月25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隆*初字第21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